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简介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是经过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主管机关是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成立时间是2007年8月18日。
研究方向
飞虎队、驼峰航线、中国远征军,中、印、缅二战史。
研究会宗旨
弘扬飞虎精神 传承中美友谊
打造飞虎产业 进行爱国主义
国际主义教育 建设和谐社会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章程
(2013年8月31日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
英文名称:YUNNAN FLYING TIGERS RESEARCH INSTITUTE
第二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性质: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是由云南省的专家学者、老航空界人士、二战老兵、企业家和对飞虎队有兴趣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谊性、非经营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研究中、印、缅二战史、飞虎队的历史和现状,弘扬飞虎队精神,延续和发扬中美友谊,以教育世世代代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建立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第四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336号附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对飞虎队的国际主义精神进行深入研究,出版发行有关飞虎队和二战的书籍、影视音像作品,组织开展中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二)对 “飞虎队”品牌系列产品进行研究开发,并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三)联合相关地区开发驼峰旅游线路,推动“飞虎队”航线旅游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原则个人会员缴纳100元人民币,多交不限;集体会员缴纳1000元,多交不限。
(五)作品在飞虎队研究会出版的刊物上,有优先发表权。
(六)向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云南飞虎队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云南飞虎队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家庭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章程经2013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云南省飞虎队研究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